上海注册外资金融租赁公司的条件
根据商务部发布的《租赁业外商投资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外商投资金融租赁公司审批管理的通知,拟设立新的外商独资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该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
外国投资者应当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或者其境外母公司应当依法在境外注册,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
外商投资期限不少于1年。合格外国投资者的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资特殊目的公司的名义投资的,可以不要求其存续超过一年。
境外投资者应当如实披露实际投资者的背景资料和境外资产。上海市工商注册
中国投资者应当是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同一投资者设立两个以上融资租赁公司的,应当提供已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和业务报告,并按期到位。新设公司与设立公司的业务领域应当存在明显差异。
(二)公司主体
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外商独资形式设立。
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美元。合同/章程无需规定“总投资”,回复文件中无“总投资”项。
分期投资的,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得少于认缴资本的15%,并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在实缴出资额未达到认缴出资总额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取得企业的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和资产以合并报表的形式纳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三)管理人员
指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总监、财务总监、风控总监、运营总监,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指具有主管业务领域的专业知识并取得相关许可证),工作年限不少于三年经验(指金融租赁公司或相关金融机构的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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